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款項
類別
公告文
公告圖籍
公告清冊
一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87.6.6府地權字第110772號公告
108.6.17府地籍字第10801374331號公告
二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本市無天然形成湖澤。
三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105.5.27府地籍字第1050112145號公告
108.6.17府地籍字第1080137433號公告
110.6.25府地籍字第1100156329號公告
105-中央管河川範圍
105-直轄市管河川範圍
108-中央管河川範圍
108-直轄市管河川範圍
110-大漢溪
110-塔寮坑溪
四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
公共交通道路
視個案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六
礦泉地
110.6.25府地籍字第11001563291號公告
七
瀑布地
105.5.6府地籍字第1050081194號公告
小烏來瀑布、神秘瀑布
龍鳳瀑布
八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105.5.6府地籍字第10500811941號公告
108.6.17府地籍字第10801374332號公告
榮華壩
石門水庫
九
名勝古蹟
107.3.15府地籍字第1070055287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