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府成立之初即設有地政科,並置有地籍、地價、地權、地用、重劃等五股,復於79年再增設地籍測量隊,嗣於83年因應全市人口達一百五十萬人,乃依規定將原有地政科改制為地政局,並將各股改稱為課。86年因辦理區段徵收業務需要,再增設區段徵收課,綜理全市之地政業務及政策之執行。
- 為接續中央組織編制調整第三階段任務,本市亦自89年起積極進行組織編制調整,其中地政局業務部份亦自89年12月1日起將原地權課業務分別改隸地籍課、地用課,使原有編制簡併為地籍、地價、地用、重劃、地籍測量、區段徵收等6個課隊。惟應業務需要,配合本府組織編製修編,自92年8月起恢復地權課設置,目前仍為7個課隊。
- 配合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62條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本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自97年1月16日起本市地政局調整為地政處,並減併為「地籍科」、「地價科」、「地用科」、「重劃科」、「地籍測量科」、「土地徵收科」等6個單位。
- 配合桃園升格準直轄市組織調整,自99年7月26日起恢復地權科設置,「土地徵收科」更為「區段徵收科」,其他「地籍科」、「地價科」、「地用科」、「重劃科」、「地籍測量科」等各科維持。
- 民國100年起桃園縣升格為準直轄市,自100年1月1日本市地政處改制為地政局並配合組織調整,除維持「地權科」、「區段徵收科」、「地籍科」、「地價科」、「地用科」、「重劃科」、「地籍測量科」等7科,另增加「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等單位。
- 為應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案土地開發,本局於102年3月1日增設航空城開發科。
- 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升格直轄市:
- 配合國土測繪法施行,地籍測量科修正為「測量科」。
- 為因應資訊化時代快速變遷,進行各項地政業務資訊化之規劃、執行與管理,將原地籍科職掌之資訊業務移出新增「地政資訊科」。
另為實際辦理登記、地價及測量業務,本市十三行政區共設立桃園、中壢、大溪、楊梅、蘆竹、八德、平鎮、龜山等8個地政事務所,並轄管全市土地及建物之登記、地價及測量等業務,為市政府之所屬機關並受地政局之指揮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