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土地、土地定著物及其可移轉權利;房屋指的是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
土地登記 | 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信託、喪失及變更情形登載於特定之冊籍或登錄於地籍資料庫,以確定並保障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
管轄權 | 指一個國家基於主權,而對某一特定人、物或事務,實施行政或司法上管理、處分的權利。 |
土地總登記 | 指依法辦竣地籍測量之地方,於一定期間內就市縣土地之全部所為之登記。 |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辦理之登記。如新登記土地之囑託登記。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
所有權變更登記 |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所為之登記。如買賣、繼承、共有物分割登記等。 |
更正登記 | 土地權利因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登記。如姓名更正、住址更正登記等。 |
標示變更登記 |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登記等。 |
逕為分割 | 土地分割複丈,為土地權利變更之一種,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等提出申請。至如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為「逕為分割」。 |
他項權利登記 |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設定負擔所為之登記。如抵押權、地上權設定登記等。 |
塗銷登記 |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如混同、塗銷查封登記等。 |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其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所為之登記。如信託、信託歸屬登記等。 |
限制登記 | 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等。 |
消滅登記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標的物之滅失而導致其權利因物之不存在或滅失亦隨同消滅所為之登記。如滅失、部分滅失登記等。 |
其他登記 |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除土地權利之變更應經常登記外,已登記之事項,如有其他變更亦須登記。如更名登記、書狀換給登記等。 |
地籍總歸戶 | 所謂地籍總歸戶,係將同一個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透過電腦集中彙集在一起,以明瞭產權分配的情形,現本司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即將建置完成並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籍資料同步異動至本資料庫,未來可於此資料庫上執行總歸戶之工作。惟依照規定,地籍總歸戶資料,應予保密,除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或供公務使用外,不會對外提供的。 |
地政士簽證 | 指委託地政士代辦不動產權利移轉或設定負擔時,經地政士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核對其身分為真正後,在不動產契約或協議書上簽證以示負責時,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地政機關亦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
地政電子謄本 | 即透過電子簽章之技術,讓民眾得於網路上取得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文件,藉以取代傳統紙張謄本;此經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除可在網際網路上取得並可被證明是由地政機關所核發之文件,稱為「地政電子謄本」。 |
土地徵收 |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