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需用其他機關管有之公有不動產,須辦理撥用手續,而公地撥用之程序,涉諸多法令規定,故為使申請撥用公地之需地機關,清楚暸解申請撥用作業之流程及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爰編定標準作業程序,提供需地機關申請撥用之作業依據。
貳、摘要:
本程序內容包括作業程序、流程圖、流程說明及撥用表單,供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參閱,希望對需地機關於辦理公地撥用業務時能有所助益。
參、受理機關:
無。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土地法及其施行法。
二、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四、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五、都市計畫法。
六、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七、其他相關法規。
伍、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及份數:
無。
陸、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辦理撥用作業應附文件(包括定型稿)
一、國有不動產:
(一)(申請撥用機關名稱)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附件一)
(二)(申請撥用機關名稱)(有)無償撥用不動產清冊(附件二 >、附件三)。
(三)撥用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四)撥用不動產之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撥用不動產使用現況清冊( 附件四 、附件五)。但現況情形可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明者,免附。
(六)以地籍圖繪製並著色之撥用土地使用計畫圖,圖內繪明申撥範圍及使用方式。計畫新建建築者,加繪建築位置、樓層及面積。
(七)(申請撥用機關名稱)撥用土地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格式如附件六,得以公函替代之)。
(八)其他(有償撥用具體經費來源文件或預算編列證明,申請分期付款者應列明撥用之總經費及分期付款方式、基金財務困難證明文件、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函、載明94年8月4日前、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沿革及法律依據之文件等)
二、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不動產:
(一)(申請撥用機關名稱)「○○○工程」(有償)撥用不動產計畫書 (附件七)。
(二)(申請撥用機關名稱)(有償)撥用不動產清冊(附件八、附件九)。
(三)撥用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四)撥用土地地籍圖謄本或建物平面圖謄本。
(五)(申請撥用機關名稱)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附件十)。
(六)以地籍套繪之撥用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土地使用現況清冊(附件十一)。
(八)其他(有償撥用具體經費來源文件或預算證明、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函、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或本於職權自行核定事業之內部簽呈及民意機關同意以分期編列預算繳付有償撥用價金或行政院專案核定分期付款之文件等)
柒、名詞解釋:
無。
捌、其他:
無。
玖、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