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領取徵收補償費須知
一、領取地價補償費應提送證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如權狀遺失應附具遺失切結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1.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請親自簽名,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土地所有權人現住址與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不符,應附由登記簿住址遷至現址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2.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應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指定之僑團或僑委會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外國人者,應出具該國護照,另檢附駐外單位驗發之授權書者,應添附授權人之護照影本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請親自簽名,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
3.旅外僑民以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委任者,應檢附授權人在台除戶戶籍謄本(與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不符,應加附登記簿住址之戶籍謄本),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請親自簽名,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
(三)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時,請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請親自簽名,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時請檢附:
1.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住址與登記簿不符時,依前項(二)辦理)。
2.繼承系統表。
3.全體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印章、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請親自簽名,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未親自到場者,請加附印鑑證明。
4.繼承人如有拋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被繼承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應加附印鑑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5.繼承人如已於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者,相關拋棄繼承文件得向該所申請繼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予以援用。
(五)土地及建物設有他項權利(如抵押權、地上權…)時,請檢附他項權利清償證明或(部分)塗銷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或由他項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共同領取,並附他項權利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協議由他項權利人領取者,他項權利人應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協議書、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請親自簽名,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法人領款請檢附: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即可)。
2.法人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影本(登記卡影本應切結:本登記卡影本與正本相符且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3.其餘證件比照(一)、(二)、(五)項辦理。
(七)祭祀公業領款:
1.祭祀公業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
2.祭祀公業規約無明確規定或未訂規約,已選定管理人者,須經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若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洽民政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具領。惟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具領。
3.祭祀公業管理人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4.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5.應檢附文件:規約書或章程、財產清冊、派下員名冊、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均需經民政機關備案)、切結書、派下員同意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比照(一)、(二)、(五)項辦理。
(八)出租耕地應檢附租賃證明文件。
(九)本案被徵收土地倘係屬「未辦自耕保留土地持分交換」者,請依「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冊自治條例」規定逕洽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該註記,俾憑辦理發價作業。
二、領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應提送證件:
(一)檢送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稅籍證明。
(二)其餘證件比照說明一、(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辦理。
三、領取農林改良物補償費應提送證件:參照一、資料檢具。
四、領取遷移費應提送證件:需檢附電費、或水費及電話費繳費單正本(驗畢歸還)及其影本。
五、領取營業損失,應提送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營業稅單、負責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及影本。
六、領取墳墓補償費,請遷移後先洽需地機關開立『遷移證明』後,由管理人持憑一、所列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領取。
七、以上各項補償費,其領款人無法親自領取時得委託他人代領,但應加附委託書、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請親自簽名,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印章。
八、公同共有領款請檢附:如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另非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須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始得領取補償費。
九、為加速補償費發放,有關繼承人、外國人授權本國人或祭祀公業所有土地申領補償費請先將相關繼承文件、授權書及授權人外國護照影本或祭祀公業向主管機關備查有關文件、規約及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等送府審查,如未先送審查而於現場檢具相關繼承文件申領者,當場無從審查發放,由本府予以收件另行審查,符合規定者,另函通知領取。
十、本府推行之領取徵收補償費之便民措施:
(一)、徵收補償費通信申請(不含繼承、他項權利等情形):
1.總金額在1萬元以下。
2.應受補償人於國內金融機構設有帳戶。
3.得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存摺影本。
(二)、跨縣市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
可就近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遞送申請書表及相關應附文件。
(三)、申領徵收補償費預約到府收件:
1.對象:本市轄內行動不便及年邁(75歲以上)應受補償者。
2.服務地點:住居所/醫療院所。
3.採預約申請制。
(四)、申領徵收補償費轉帳服務:
1.轉帳總金額無限制。
十一、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地權科服務專線: (03)3322101#5370-5373、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