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
區公所
二級機關
事業機構
戶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衛生所
警分局、大隊
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及內政部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17、18點規定辦理。
編定清冊
分區圖
編定圖
114年7月30日至
114年7月31日至
114年8月4日至
114年8月11日至
114年8月20日至
114年8月26日至
114年8月27日至
114年9月1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