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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名義人請求隱匿其住址資料 
   
第二類謄本,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一)申請管道及方式:

1.臨櫃申請:
檢附文件: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1)本人親自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現場驗訖發還。
 (2)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
身分證明文件現場驗訖發還 ,並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同一縣市內各地政事務所皆受理。
分屬不同縣市者,以同一縣市為單位,分填申請書,交由受理地政事務所查核後轉交其他縣市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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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網路申請:
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dcland.moi.gov.tw/)(數位櫃臺登錄系統/申請(解除)住址隱匿),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以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為申請單位)

3.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敘明及蓋章。

 

(二)申請結果:任何人申請第二類謄本時,將隱匿申請人的部分住址,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6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例如: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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