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民眾個人資料隱私,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分級,進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本局整理新制三類謄本相關資訊,供民眾參閱。
★ 相關法令
★ 申請住址隱匿作業(104年2月2日起開放申請)
申請方式:
謄本類型 | 實施前 | 實施後 |
★新制三類謄本新制實施前後對照表第一類 |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第二類 |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 顯示: 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完整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
第三類 | |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
註1:土地登記規則自103年12月25日修正,並自104年2月2日實施。
註2:各類謄本申請資格,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仍維持現行規定,第三類謄本申請人需為:1.登記名義人或2.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