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
區公所
二級機關
事業機構
戶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衛生所
警分局、大隊
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區分:
1. 臺灣光復前(日據時期)~34年10月24日以前死亡 →依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