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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內容
繼承順位
◎ 誰是繼承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繼承順位
貼心小叮嚀
兩性平權
:男性與女性享有同樣的法定繼承權。(日據時期家產繼承除外)
拋棄繼承
:
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前者: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
繼承開始於民國97年1月4日後者: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應繼分怎麼計算?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分。
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繼承人:配偶1/2、其他繼承人均分剩餘1/2。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配偶2/3、其他繼承人均分剩餘1/3
僅配偶繼承:全部。
應繼分計算方式範例
繼承順位宣導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