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
區公所
二級機關
事業機構
戶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衛生所
警分局、大隊
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依據: 一、內政部108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230號函。二、土地徵收條例第 3條第 2款及第57條第 1 項 、 大眾捷運法第 19條第 2項、大 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比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 1項水利法第 82條。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