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內政部108年11月8日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241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8條、第18-1條、第23條、第24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 行細則第21條及大眾捷運法第6條。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