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
區公所
二級機關
事業機構
戶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衛生所
警分局、大隊
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依據: 一、內政部108年9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265009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8條、第18-1條、第23條、第24條、土地徵收條例施 行細則第21條。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