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內政部109年11月10日日台內地字第1090266038號函核准徵收。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8條、第18-1條、第23條、第24條、第57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2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1項。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