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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都市計畫丙九道路工程用地案內,原徵收本市桃園區小檜溪段47地號內等2筆土地,因姓名誤繕,惟不涉及原核准徵收之實體內容且用地範圍不變,業奉內政部准予更正徵收。

  • 發布單位:地權科

依據:
一、內政部105年11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50081836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