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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暨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作業程序
壹、目的: 為維持地籍之正確性,並維護民眾之權益,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得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2點、第23點及第9點第2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申請更正編定。
貳、摘要: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案件之准駁,按內政部頒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4點規定係由桃園市政府核定。本市更正編定案件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者,需依規定檢附證件,市府已授權由轄管地政事務所受理審查收件及初審會勘,會勘後檢附會勘紀錄(含照片)、相關證件及範圍圖或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圖(預為分割)等報府核定。經市府審查核定更正編定,並通知地政事務所連件辦理編定異動作業。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區域計畫法。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四、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五、其他相關法令。
肆、審查證件、書表、表單、附件及份數:
一、更正編定申請書1份。 如表一;填寫範例如表二)
二、應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更正編定為 甲、丙種建築用地者 :
1.門牌編釘、戶籍謄本。
2.房屋設籍證明。
3.用電證明或繳納電費憑證。
4.用水證明或繳納水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建築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7.其他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二)申請更正編定為其他用地者 :
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2點或第23點。
三、航照圖(建物:實施建築管理前;非建物:70年2月15日前)。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代理人申請者,應加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部分土地核准更正編定者,為辦理分割測量、登記,另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檢附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與土地權狀等相關證件。
伍、桃園市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標準作業流程:(如圖一)
一、地政事務所收件步驟說明:(如圖一「1.收件」)
(一) 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填寫更正編定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申請更正編定為何種使用地類別須填寫明確。( 如表一;填寫範例如表二)
(二) 屬共有土地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提出申請。
(三) 由各轄管地政事務所收件,並賦予公文收件字號,免計徵規費。
(四) 於非都市土地管理應用系統中建檔,並依案件辦理情形維護處理狀態。
二、註記「更正編定中」步驟說明 :(如圖一「2.註記『更正編定中』」)
(一) 承辦人填寫更正編定案件管制單基本資料(申請人及土地資料),並製作該案專卷。(如表三)
(二) 影印更正編定申請書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跨課間移案聯繫單依據內政部91年9月4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133號函於申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筆土地辦理更正編定中(○年○月○日)」。(如表四、表八)
三、審查及會勘:
(一) 審查及會勘是否符合規定之審查步驟注意事項:(如圖一「3.1.審查及會勘是否符合規定」)
1.按相關法令規定審查證件是否齊備、是否真實。
2.查申請人、申請土地或鄰近土地有無申請更正編定案件?所附合法證明文件有無申辦紀錄?倘有,原更正編定辦理情形應先釐清是否重複申請或有一址多戶情形。
3.注意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9點及第22點(或第23點)審查規定。
4.書面審查完竣後,如無須補正者,請儘速排定日期辦理現地會勘,並應於會勘時將實地情形拍照存證。
5. 主張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有建物並申請更正編定為甲、丙種建築用地者,審查內容如下
(1)依據內政部107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字第1071300969號函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3點規定,由地政機關會同主管建築、農業、稅務、戶政及區公所等機關(以下簡稱6人小組)共同會勘。就實地存在建物建築樣式、構造及位置,並參考航照圖等相關資料提供意見後共同認定,確定編定當時有無合法建物存在。
(2)以有建物存在為原則但因天災毀損或編定公告前土地登記簿為建地目者除外。
(3)按內政部92年9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974號函示,如因天然災害,實地無合法建物存在,土地所有權人就合於「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 9 點第2款說明2.或3.規定者,依規定提出申請,並能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毀損證件,及檢具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文件內應載有合法房屋之位置、面積範圍等),其經相關單位會勘參考毀損照片或航照圖認定後,亦得予以辦理分割及更正編定為甲、丙種建築用地。
(4)依實施建築管理前與編定公告當時之航照圖進行判識,倘申請時地上建物形狀、位置已有不同時,應以實施建築管理前與編定公告當時之航照圖所示建物之重疊部分依據108年6月19日「本市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作業第3次研商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受理更正編定。
(5)證明文件未載有面積或面積無法認定者,依6人小組實地會勘認定合法建物坐落位置、範圍並經地政事務所測量之建物面積辦理更正編定,或參考申請人提供之航照圖判識其合法建物面積辦理。如參考航照圖判識其面積者,原則以該圖資管理機構或相關學術機構計算出之面積為核定之依據。
6.會勘後應製作會勘紀錄作為報送桃園市政府陳核文件之一。(如表五、表六)
7.審查是否符合其他相關法令。
(二)是否須補正步驟說明:(如圖一「3.2.是否須補正」)
審查案件是否須補正。
(三)通知限期補正步驟說明:(如圖一「3.2.1.通知限期補正」)應備文件不齊全或非屬合法證明文件,應函請申請人於30日內補正,該通知函請以送達證書送達,逾期未補正者陳報桃園市政府駁回。
四、審查符合規定:
(一)部分符合步驟說明:(如圖一「4.1.部分符合」)
1.經審查部分面積符合更正編定。
2.主張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有建物並申請更正編定為甲、丙種建築用地者,該土地扣除可更正編定範圍所餘面積在50平方公尺以內者,得併同辦理更正編定免辦分割依據內政部107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字第1071300969號函。
(二)通知申請預為分割步驟說明:(如圖一「4.1.1.通知申請預為分割」)
1.6人小組實地會勘審查結論僅部分土地符合更正編定者,則函請申請人先行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權狀等,連同更正編定範圍示意圖,向轄管地政事務所測量課提出預為分割測量及分割登記之申請,以確認申請更正編定土地位置及面積。
2.倘合法建物坐落2筆以上土地而未就其坐落基地全部一併申請更正編定者,應建議申請人就合法建物坐落基地全數併案申請更正編定。若申請人因故未能就合法建物坐落基地全數併案申請更正編定時,仍請就坐落於申請土地上之合法建物面積予以留設法定空地後,辦理更正編定。
3.依內政部91年12月2日內授中辦字第0910017913號函釋原則確認法定空地留設位置。
4.轄管地政事務所測量課於排期測量後,製作預為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及複丈圖,通知申請人並移案承辦單位,以供陳報桃園市政府核准。
5.共有土地申請分割登記者須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三)全筆符合步驟說明:(如圖一「4.2.全筆符合」)經審查全筆土地符合更正編定範圍。
五、陳報市府審核是否符合規定步驟說明:(如圖一「5.1.陳報市府審核是否符合規定」)檢附更正編定申請書、更正編定範圍示意圖或預為分割複丈結果書圖、會勘紀錄、現場照片、更正編定異動清冊及書面初審等相關證件(如:確認建物及地號之航照圖陳報桃園市政府審核。如表一、表五、表六、表七)
六、未符合規定:
(一)是否須補正步驟說明:(如圖一「5.1.1.是否須補正」)經桃園市政府審查案件是否須補正。
(二)駁回步驟說明:(如圖一「5.2.駁回」)經桃園市政府審查案件未符合更正編定規定,並予以駁回。
七、符合規定:
(一)部分核准步驟說明 :(如圖一「5.3.部分核准」)經桃園市政
府審查部分土地符合規定,並核准更正編定。
(二)逕送分割登記步驟說明:(如圖一「5.3.1.逕送分割登記」)經桃園市政府核准部分土地更正編定後,併同「八、 辦理登記及塗銷『更正編定中』註記」辦理。
(三)全筆核准步驟說明:(如圖一「5.4.全筆核准」)經桃園市政府審查全筆土地符合規定,並核准更正編定。
八、辦理登記及塗銷「更正編定中」註記步驟說明:(如圖一「6.辦理登記及塗銷『更正編定中』註記」)
(一)經桃園市政府核准者應製作編定清冊、編定結果通知書及更正編定登記申請書相關文件陳核後併同土地登記申請書及跨課間移案聯繫單辦理塗銷註記,連件辦理登記惟土地為部分核准則須另行檢附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併同前開登記申請案連件辦理登記。(如表四、表八)
(二)經桃園市政府駁回者,則僅須辦理塗銷註記。
九、結案步驟說明:(如圖一「7.結案」)
(一)辦竣標示變更登記後通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方稅務局、各相關單位及所有權人。
(二)案件製作專卷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