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依據:
1.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第19條、第20條 (法規連結)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2.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12條(法規連結)
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12條
區公所受理耕地租約登記之申請,應於受理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將審查
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請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前項登記應載於租約登記簿,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將租約書正本發還申
請人:
一、耕地租約訂立、換訂登記,應在租約書加蓋區公所印信,正本分發出
租人及承租人,副本由區公所裝訂保存備查。如承租耕地之一部者,
應將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附於耕地租約書,並加蓋騎縫印。
二、耕地租約變更登記,應在原租約書後加貼附表,將變更內容予以註記
並逐級核章。
三、耕地租約終止登記,應在租約書上加蓋終止戳記後,隨案歸檔。
3.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法規連結)
4.內政部 115 年 6 月 29 日台內地字第 1150262665 號函 頒 定「私有出租耕地 115 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
5.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