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否則即依同條例第81-2條第3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二、次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三、綜上所述,如欲銷售預售屋者,應:
- 申報預售屋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備查。
- 如有代銷業者,代銷業亦應簽定委託銷售契約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並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簽訂後30日內將委託銷售契約書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