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
區公所
二級機關
事業機構
戶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衛生所
警分局、大隊
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16日府地權字第10403016562號函 二、公告內容:詳如附件資料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