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
區公所
二級機關
事業機構
戶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衛生所
警分局、大隊
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依據】 桃園市政府104年7月29日府法制字第1040198145號函。 【內容】 桃園市政府104年7月24日府法制字第1040192982號令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如後附資料
如後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