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案件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二、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但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案新臺幣八千元。
三、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需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案新臺幣二萬元。
四、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3 條
因土地徵收、撥用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規費。
第 4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還。
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本府申請退還。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