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重劃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以合議制方式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分別共有之土地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