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提存物受取人攜帶法院寄發之提存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提存所領取。 二、由所有權人依指定期限內攜帶通知書、切結書(權狀遺失或地上物)、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本府申請。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具委託書由代理人攜帶領款人印鑑證明、印鑑章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