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所有權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所有權人因故無法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及前開相關附件、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二、所有權人於重劃期間死亡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繼承系統表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等繼承證明文件,連同前項身分證等資料提出申請。
三、法人請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及第一項所列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