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改良物、合法營業損失及人口、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等遷移補償標準,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辦理查估補償。 二、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物等遷移補償標準,依據「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之項目、種類、補償單價辦理查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