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情形者:
1.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書書公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補償;如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時,得申請市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由承租人向法院訴請出租人給付。
2.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二、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辦理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三、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