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