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辦理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二、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者: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辦理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