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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作假,申報人、買賣方均判刑

  • 發布單位:地價科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實價登錄宣導】
實價登錄申報不實,除申報人外,買賣雙方也通通有刑責!
提醒民眾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務必按『實』申報。
參考資料:2019-10-28 經濟日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681號

實價登錄造假時有所聞,一般認為登錄不實價格被抓到,頂多就是罰款,嘉義一位江姓地主以1,600萬元賣掉土地後,和買方講好以3,200萬元登錄,今年5月法院判決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買賣雙方均遭判處拘役。
高雄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三民聯合事務所表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最重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個案買方、賣方因初犯,且自白犯罪,法官判處拘役數十日不等,得易科罰金,負責登錄的地政士則另涉及偽造文書罪,由檢察官另案處理。
根據法院判決,江姓地主在2017年委託施姓地政士,出售名下嘉義市土地,蔡姓投資客等三人決定合資以1,600萬元買下,但要求地政士實價登錄申報時,必須將成交價申報為3,200萬元,以利未來轉售時減省增值稅及向銀行取得較高額之貸款。
施姓地政士告知江姓地主後,地主同意,雙方成交,施姓地政士在2017年4月,和蔡姓投資客等人到嘉義市一家銀行聯簽訂買賣總價為3,200萬元不實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價金安全信託契約書,由銀行辦理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隨後由施姓地政士到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在2017年5月,以電腦上網到內政部地政司實價登錄系統,登錄不實成交價格3,200萬元。
三民公證表示,法院判決並未說明不實成交價格為何曝光,實務上曾發生銀行稽查發現交易行情遠高於市價,提出檢舉案例。不少人認為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若聲明或申報,經過公務員實質審查,並不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認為登錄不實被抓到頂多只是罰款,沒有刑責。
但此一判決,法官特別說明,實價登錄僅形式上審核申報人之身分無誤後,即應予受理,地政機關並無實質審查權,賣方配合買方、地政士登錄不實價格,均為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