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租賃住宅服務業指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合法的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必須具備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及租賃住宅服務業識別標誌,其營業項目分為「租賃住宅代管業(簡稱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簡稱包租業)」:
(一)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經營代管業務之公司)
(二)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經營包租業務之公司)
二. 從事租賃住宅服務業的人員,稱為「租賃住宅服務管理人員」,必須經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舉辦的「租賃住宅服務管理人員」訓練合格,取得訓練證明。
三.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詳附件)
四. 民眾如發現非法之不動產租賃業者或租賃管理人員從事租賃業務時,請以書面檢附具體事證,向本局提出檢舉,本府將處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有限合夥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歇業;另租賃業僱用未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由本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