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要點依104年12月17日府地測字第1040330995號函訂定:108年5月3日府地測字第1080108187號函修正第11點,新增第14點及第15點110年10月14日府地測字第1100263296號函修正第6點。
本管理要點依104年12月17日府地測字第1040330995號函訂定:
108年5月3日府地測字第1080108187號函修正第11點,新增第14點及第15點
110年10月14日府地測字第1100263296號函修正第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