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公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5.12.21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50314802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 旨: | 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法規內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備案或備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志工或志工團隊。 前項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 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種類及等次、項目如下: 一、志工貢獻獎: (一)金質獎。 (二)銀質獎。 (三)銅質獎。 二、績優服務獎: (一)績優志工獎。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 第 4 條 志工貢獻獎各等次獎勵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金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六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 頒授金質獎之獎狀(座)及獎品。 二、銀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四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 頒授銀質獎之獎狀(座)及獎品。 三、銅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 銅質獎之獎狀(座)及獎品。 前項各款同等次獎勵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 5 條 績優服務獎各項目獎勵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績優志工獎: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對志 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獎之獎牌(座)。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二人以上,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之關係,且均從 事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均達六百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工作有 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家庭獎之獎牌(座)。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之志工團隊,持續參與本市 志願服務工作,並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 團隊獎之獎牌(座)。 前項各款同項目獎勵之頒授,每人(家庭、團隊)於五年內以一次為限。 第 6 條 志工貢獻獎各等次之獎勵,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檢具獎勵事蹟表及相關 證明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 申請後應先行審查並造冊,再送本府社會局彙辦。 第 7 條 績優服務獎各項目之獎勵,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績優志工、志工 家庭或志工團隊後造冊,並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社會局彙 辦。 第 8 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