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凡已登記之土地、建物,如登記名義人死亡,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