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貸款塗銷:得由原設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印章至地政事務所辦理。
二、私人借款塗銷:得由原設定義務人、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由債權人開立)、債權人印鑑證明(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採用替代印鑑證明相關措施、使用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線上聲明措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等方式擇一辦理)、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印章至地政事務所辦理。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時,須另檢附書狀滅失理由書(一般多由債權人開立,如係交付後遺失,則由申請人切結)辦理。
1、由債權人開立權狀遺失切結書加蓋印鑑章並檢附債權人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併同前述文件一同送地政事務所辦理(如債權人為公司則權狀遺失切結書須加蓋公司印鑑章,並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規定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
2、由原設定義務人開立權狀遺失切結書,債權人須於抵押權清償同意書上加註「他項權利證明書已交付債務人」字樣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