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辦繼承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各1份
(二)繼承系統表1份
(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1份
(四)所有繼承人現戶謄本各1份
(五)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六)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
(七)繼承人如在74年6月5日以後拋棄繼承,請檢附法院核備函
(八)如有遺產分割繼承請另行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按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九)協議分割繼承時須檢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採用替代印鑑證明相關措施、使用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線上聲明措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等方式擇一辦理)
(十) 登記規費
(十一)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