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流程:
應備文件:
一、 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 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三、 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區分所有建物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應分別載明共有部分及專有部分之約定情形)。
五、 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內政部於106年1月9日修正發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針對107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物,僅有「陽臺」得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及登記,而「屋簷」及「雨遮」則無法再行辦理附屬建物測繪及登記。
處理期限: 15天
規費: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元。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位置圖轉繪以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800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