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流程: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所有權買賣(公定)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
- 土地增值稅繳款(免納或不課徵)證明書或建物契稅繳納(免納)證明書
-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擇1,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公司法人為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 義務人(出賣人)印鑑證明(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者免附)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 有下列情形需檢附其他機關證明文件
(1)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意移轉)證明書正影本:申請人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免納)證明書蓋有「另有贈與稅」者,須檢附之。
(2)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主要用途為國宅用地或國民住宅辦理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應檢附之
(3)法院許可證明文件: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權利時須檢附之
8.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 3天
規費: 登記費:土地部分按土地面積*權利範圍*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一計徵,建物部分依契稅繳款書核定契價之千分之一計徵,書狀費每張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