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政事務所
辦理死亡登記、請領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辦理分割繼承者一併請領印鑑證明。 - 國稅局或其分局、稽徵所
申報遺產稅。 - 地方稅務局
持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納)證明書查欠地價稅與房屋稅。
小提醒: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皆有設置地方稅務局駐點櫃臺提供查欠稅服務,可直接至各地政事務所查欠稅。 - 地政事務所:
申請繼承登記、領取所有權狀。
小提醒:地政事務所作業期限為5天。
●應備文件及來源機關:編號 | 應備文件 | 來源機關 | 備註 | 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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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地政事務所 | | doc、pdf |
2 | 登記清冊 | 地政事務所 | | doc、pdf |
3 | 繼承系統表 | 地政事務所或自行檢附 | 須由申請人切結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 doc、 pdf 線上製作 |
4 | 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
5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須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
6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影本 | 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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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所有權狀 | 自行檢附 | 若遺失則檢附(8)切結書 | |
8 | 切結書 | 地政事務所或自行檢附 | | doc、pdf |
9 | 繳納登記費、書狀費 | - | - 登記費:土地部分按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被繼承人死亡當期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一計徵,建物部分依房屋現值之千分之一計徵。
- 書狀費:每張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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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等) | |
*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應額外檢附下列資料 |
11 |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 戶政事務所 | | |
12 | 印鑑章 | 自行檢附 | 蓋在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8)切結書、 (13)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 |
13 | 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 自行檢附 | - 應加蓋全體繼承人印鑑章
- 正本貼印花稅
| doc、pdf |
-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後完成同性結婚登記者,即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遺產繼承人之列,得繼承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 申請對象: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遺產繼承人。
- 申請條件:
(1)為同性配偶者,需已辦畢同性結婚登記。
(2)應備文件:同上。 - 辦理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