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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

  • 發布單位:地籍科

申辦流程:

1戶政事務所

辦理死亡登記、請領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辦理分割繼承者一併請領印鑑證明。

 

2國稅局或其分局、稽徵所

申報遺產稅。

 

3地方稅務局

持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納)證明書查欠地價稅與房屋稅。

小提醒: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皆有設置地方稅務局駐點櫃臺提供查欠稅服務,可直接至各地政事務所查欠稅。

 

4地政事務所:

申請繼承登記、領取所有權狀。

小提醒:地政事務所作業期限為5天。

 

●應備文件及來源機關:

編號

應備文件

來源機關

備註

檔案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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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記清冊

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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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繼承系統表

地政事務所或自行檢附

須由申請人切結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docpdf

線上製作

4

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戶政事務所

須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6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影本

國稅局


 

7

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若遺失則檢附(8)切結書

 

8

切結書

地政事務所或自行檢附

 

docpdf

9

繳納登記費、書狀費

-

  • 登記費:土地部分按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被繼承人死亡當期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一計徵,建物部分依房屋現值之千分之一計徵。
  • 書狀費:每張80元。

 

10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等)

 

*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應額外檢附下列資料

11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戶政事務所

 

 

12

印鑑章

自行檢附

蓋在(1)土地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3)繼承系統表、(8)切結書、(13)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13

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1. 應加蓋全體繼承人印鑑章
  2. 正本貼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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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後完成同性結婚登記者,即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遺產繼承人之列,得繼承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1.申請對象: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遺產繼承人。

2.申請條件:

(1)為同性配偶者,需已辦畢同性結婚登記。

(2)應備文件:同上。

3.辦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

 

●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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