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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總統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 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四 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