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之4條及內政部113年7月5日台內地字第1130264029號函辦理。
二、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之4條,「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是預售屋及新建成屋,除依前開事由,不得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
三、為落實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限制換約轉讓政策,並掌握目前市場實際案件轉讓處理情形,建設公司(即預售屋申報義務人)應調查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有無預售屋及新建成屋之轉讓案件,將資料確實填載於明細表,並於113年8月16日前寄送至公文所載之承辦人電子信箱,如違反上開查核規定,本局即依該平均地權條例81之3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四、有關預售屋轉讓調查回報程序如下:
(一) 如該建案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 ,無預售屋轉讓案件:
1.請於該轉讓明細表建案名稱旁,註明(本期無轉讓案件),其餘項目(如建案名稱、銷售人......等)均應填載。
2. 另將預售屋轉讓明細表(有蓋公司大小章)掃描及原檔案以MAIL回傳至公文右上方承辦人的電子信箱。
(二) 如該建案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 ,有預售屋轉讓案件:
1.請填載預售屋轉讓明細表,並確實依表格內容填載,並敘明轉讓依據(請參考轉讓明細表下方說明)。
2.另將預售屋轉讓明細表(有蓋公司大小章)掃描及原檔案以MAIL回傳至公文右上方承辦人的電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