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114年國土計畫制度上路及區域計畫制度落日,內政部以111年8月4日台內營字第1110813388號令限縮開發許可案補正期程,並依審議時程及限期補正時程往前推估新申請案件之合理送件時程約為國土計畫上路前9個月,為利後續審議作業順利,市府後續審議開發許可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請申請人配合辦理:
1.每場專案小組會議申請人簡報時間最多為30分鐘;專責審議小組會議申請人簡報時間最多為20分鐘。
2.每一申請案之專案小組會議 (含會勘會議)原則最多召開2次後,即提送專責審議小組會議進行審議。
3.下列文件應於第一類案件補正期限屆滿前取得:
編號 | 項目 |
1 | 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推薦或核定等及其他相關支持意見之文件 |
2 | 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同意文件 |
3 | 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
4 | 公用設備服務配合文件(用水、用電、電信、垃圾等同意服務文件) |
5 | 解除建築套繪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