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至經紀營業員經驗,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以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認定之。本案自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以在職證明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