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申辦登記案件服務項目,土地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之: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 (四)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五)囑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