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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容許使用?如何得知各種使用地可供容許使用之項目?非都市土地依其容許使用項目使用者,是否仍應申請同意容許使用?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所謂容許使用,即指各種使用地可供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如甲種建築用地可供「住宅」、「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等15項使用;又農牧用地可供「農作使用(包括牧草)」、「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農作產銷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等22項使用。
2.如欲得知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詳情,可參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或洽詢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3.非都市土地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其附表中規定免經申請之許可使用細目,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得逕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者,應依其規定辦理外,得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許可使用。但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定有附帶條件者,應依其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始得為之。另其他法律或依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