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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之農地如何申請設置「資源回收場」?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本府目前已成立單一窗口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機制含環保事業,故受理民眾申請設置資源回收場業務窗口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2.因申請設置之農地須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故申辦流程為:申請人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時,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受理後會簽各相關機關就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項目一併審查,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將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
3.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准後,申請人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政局提出變更編定申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6個月內申請毋須再加會各機關審查,即可據以辦理變更編定後續事宜,以縮短案件辦理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