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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如何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設置工廠使用?

  • 發布單位:地政局

(一)一般興辦事業計畫
 1.本府目前已成立單一窗口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機制(含設立工廠使用),故受理民眾申請設置工廠使用業務窗口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2.申辦流程為:申請人向本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時,經濟發展局於受理後會簽各相關機關就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項目一併審查,經審核符合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至34條規定)後,將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
 3.經經濟發展局核准後,申請人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政局提出變更編定申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6個月內申請毋須再加會各機關審查,即可據以辦理變更編定後續事宜,以縮短案件辦理時程。
(二)報編未開發工業區
 申請人向本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政局提出變更編定申請。
(三)報編開發工業區
 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者,應依前開管制規則第13條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及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檢附相關書表圖冊申請開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