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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倉儲用地」使用之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皆含「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一目,其許可使用細目含「倉儲設施」細目;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含「工業設施」一目,其許可使用細目含「倉儲設施(賣場除外)」細目。至許可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4點前段規定,應由本府經濟發展局認定。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容許使用設施,其他法律或依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併予敘明。
2.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得依產業創新條例報編開發工業區並依前開管制規則第11條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及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申請開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