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各種使用地後,可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但其變更編定必須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 2.有關變更編定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可逕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