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4.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5.其他有關文件。